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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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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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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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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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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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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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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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