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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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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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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者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者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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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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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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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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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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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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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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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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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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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文文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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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2.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自愿认罪认罚;4.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5.无醉酒驾驶8种从重情节。综上,结合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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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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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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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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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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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如实供述、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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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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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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