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四)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单位)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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