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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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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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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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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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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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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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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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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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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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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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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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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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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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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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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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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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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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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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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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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二)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村委会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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