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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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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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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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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波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恩施市公安局认定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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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日向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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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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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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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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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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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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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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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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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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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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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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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程度在100ml/100ml以下,醉酒程度较轻,且为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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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醉酒程度在100ml/100ml以下,醉酒程度较轻,且为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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