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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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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唐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酒精浓度只有85.3mg/l00ml;其驾驶的是两轮普通摩托车;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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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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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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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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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粟某某危险驾驶)_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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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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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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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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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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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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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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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驾驶车辆是去医院,在被查获后,能配合交警的执法,如实交代饮酒驾驶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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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驾驶车辆是去医院,在被查获后,能配合交警的执法,如实交代饮酒驾驶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不属于深度醉酒,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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