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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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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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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麻冬冬)(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麻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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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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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商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商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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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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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赵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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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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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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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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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并建议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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