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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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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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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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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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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冉某甲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未参与分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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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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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诈骗案)_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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