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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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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犯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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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且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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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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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认罪悔罪,未造成实质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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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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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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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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