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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孙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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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张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有初犯、坦白情节,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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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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