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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现场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检查和调查。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韩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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