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危害不大,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六)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其具有立功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