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张某某故意伤害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纠纷引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因被不起诉人患癫痫性精神障碍,本案中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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