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指引(试行)》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指引(试行)》之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行驶距离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潜在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潜在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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