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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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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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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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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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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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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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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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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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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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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能投案自首,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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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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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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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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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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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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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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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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