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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并有坦白等情节,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_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