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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