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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贝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贝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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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本案情节,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获得较好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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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赫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2.取保候审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门**室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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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滕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       2.取保候审地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小区**号楼**门**室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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