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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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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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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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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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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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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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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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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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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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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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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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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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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费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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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周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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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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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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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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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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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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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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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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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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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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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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