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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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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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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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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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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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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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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马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马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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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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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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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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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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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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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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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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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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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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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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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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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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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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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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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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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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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崔**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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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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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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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南**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偶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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