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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4********中毕业,住址:河南省宝丰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宝丰县某某局工作人员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6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宝丰县城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小区门前路段处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06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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