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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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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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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刘胜美 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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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酒精含量为120.38mg/100ml,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较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五条之规定,拟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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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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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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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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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危险驾驶罪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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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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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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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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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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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彭某某)(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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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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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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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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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刘胜美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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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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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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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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