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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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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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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2号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事故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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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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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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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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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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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后积极赔偿对方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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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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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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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58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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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58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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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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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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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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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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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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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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