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8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5号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且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不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吕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7.50mg/100ml,再无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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