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醉酒程度轻,且未发生实际危险,案发后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黄龙仲 书 记 员:陈施瑞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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