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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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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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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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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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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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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张某某属初犯、偶犯,无前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四是张某某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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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宋某)(公开版)_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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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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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三是其属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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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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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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