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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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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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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履行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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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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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履行志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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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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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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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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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邢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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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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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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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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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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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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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自愿履行志愿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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