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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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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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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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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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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霍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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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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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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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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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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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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