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第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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