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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永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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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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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对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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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加苏尔·若某某)(公开版)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加xx的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加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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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白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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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亚某)(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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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曾为国家做出贡献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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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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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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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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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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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酒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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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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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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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犯罪后认罪认罚,且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的八项从重处罚情节,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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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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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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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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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酒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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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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