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云某某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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