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28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留某某无规定的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不起诉人留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44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规定的八种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23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无规定的八种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具某某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66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无规定的八种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第一,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09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无规定的八种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7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S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S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128mg/100ml);第二、被不起诉人S某无酒驾、醉驾前科,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第三、被不起诉人S某归案后配合侦查取证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第四、被不起诉人S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S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S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 附: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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