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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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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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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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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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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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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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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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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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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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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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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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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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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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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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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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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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