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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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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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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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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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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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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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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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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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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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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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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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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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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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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自收到被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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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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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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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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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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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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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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