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坤)(公开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Read More...本院认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柴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血液乙醇含量为86.79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驾驶两轮摩托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且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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