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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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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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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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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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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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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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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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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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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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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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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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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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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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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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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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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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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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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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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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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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