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首,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除保险公司赔付的56.28万元外,王某某又赔偿给被害人家属1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积极救治受害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救护车,在现场等候并施救,可以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且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被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双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并施救,可以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考虑本案系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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