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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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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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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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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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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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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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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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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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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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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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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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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案据以定罪的鉴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而侦查机关未依法及时进行重新鉴定,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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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酒精含量仅87.2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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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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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综合考虑张某某系**企业负责人,为通山贡献税收,解决就业,在疫情期间积极捐资支持通山抗击疫情,为了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地方经济加快发展,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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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综合考虑张某某系**企业负责人,为通山贡献税收,解决就业,在疫情期间积极捐资支持通山抗击疫情,为了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地方经济加快发展,实现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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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其系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对复工复产有很大影响,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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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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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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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行为刚达刑事立案标准,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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