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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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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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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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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其他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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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上快速路匝道口处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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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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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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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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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陶有)(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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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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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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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宁某甲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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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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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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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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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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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其他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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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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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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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无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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