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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邱某某)(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且属情节微,鉴于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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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吉林丰驰木业有限公司主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高处施工作业时,未履行审批手续,对安全生产设施安装不到位,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因其系自首,施工方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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