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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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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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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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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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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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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户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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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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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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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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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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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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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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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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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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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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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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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随案扣押的财物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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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随案扣押的财物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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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随案扣押的财物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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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梨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随案扣押的财物应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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