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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吕宗会、郑国强、王露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对误工费、护理费认定有失公允,事故发生后经陕西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7】临鉴字第4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吕宗会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符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相关规定,且有鉴定意见佐证,吕宗会1965年生,现53岁,一审法院根据其年龄状况结合本地经济收入情况综合各方因素后认定误工费90元/天计算,护理费90元/天计算,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恰当,并无不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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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责任,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某虽主张与原告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其损失按四六分成,但该协议系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责任认定之前所达成,且庭审时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张某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系被告张某某向被告张某某借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被告张某某有过错,因此被告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根据保险合同由商业险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用药明细、住院病案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李某支出医疗费38956.55元。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扣除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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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谢某某、肥东致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对河东交警队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承担予以采信。被告谢某某作为被告宁海波的雇佣驾驶员,在其履行雇佣活动中致原告王某某受伤,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宁海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原告王某某居住地及就诊医院的距离,对其所主张的交通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民财保肥东支公司、被告宁海波、被告谢某某、被告肥东致远公司对于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结合原告王某某的伤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所主张的误工损失日为120天的诉讼请求,本院酌情支持90天。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2664.22元,病历复印费25.8元、误工费7888.5元(87.65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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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工程分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嘉某兴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段喜民与被告兴禹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段喜民受兴禹公司的雇佣,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操作不慎,右手被砸伤,造成十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关系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兴禹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段喜民因该此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段喜民在工作中未谨慎操作,其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据此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兴禹公司承担90%、原告承担10%为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事故引发如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19874.1元。段喜民在延安宝塔山医院、蒲城创伤医院支出医疗费19874.1元,原告提交有相关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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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何栋与郭某某、郭海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7年3月29日西安市红会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出院诊断有“肝损害”和“右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出院医嘱有“嘱出院后继续口服利伐沙班抗凝、肌苷片保肝治疗,定期复查肝功、下肢血管超声明确恢复情况,不适随诊”,证明原告出院时病情尚未痊愈。原告提供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费用清单证明,有关费用支出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情具有关联性,且费用清单和医疗费票据属于正规票据,均加盖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收费转用章,具有合法性。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花费8830元应计入原告医疗费用。原告主张轮椅费750元、医用气垫45元和其他医疗辅助用品395元,虽无医嘱证明,但事实上与原告治疗具有现实必要性,本院确认以上费用应计入原告医疗费,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原告提供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后期手术费用约24000元,康复治疗费用约12000元(500元×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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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清涧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及秀延街道办事处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与白某某、贺某某的租房证明相互之间能够印证,可以证明惠某某在清涧城居住一年以上,对被告浙商保险安徽分公司以原告没有提交书面的租房合同、居住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不能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点,惠某某未提供工资单、社保记录及完税证明并不能否定其未在个体工商户从事厨师工作及月收入5500元的事实,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与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时间略有差异当属正常,并非矛盾,被告异议不成立,改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证据八,村委会可以证明亲属关系,丧失耕地不必然等于有收入,但原告仅凭此证据预证明惠某某、白某某夫妇长期有病不能正常参加劳动亦不充分,对原告该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九中榆林市往返清涧的交通费票据系原告去榆林星院医院复查时所产生,与本案具有关系性,予以认定。鉴定费和鉴定交通费是鉴定伤残必然发生的费用,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惠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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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某电池有限、青岛国某电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苏A×××××号小型轿车的车主及车牌号均发生了变更,但仍是同一辆车,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车辆,而并非车主,故虽胡衔阳未在保险公司变更被保险人等信息,但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本质上属于三者险,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本案中,虽然鲁02/E9738号大型轮式拖拉机未投保交强险,但因王希清系该车乘客,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对于王希清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赔偿,不应与鲁02/E9738号大型轮式拖拉机所应投保的交强险进行责任划分后赔付。关于龙翔水泥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庭审中,龙翔水泥厂提交了《承揽合同》,以证实吕海廷与其系承揽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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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宁国平、南京立某花卉苗圃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七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宁国平虽系被告立某苗圃场雇员,但其与被告立某苗圃场一致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故相应责任应由宁国平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保南京公司作为苏A×××××号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负有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义务,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被告人保南京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就投保人应承担的部分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国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南京公司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系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保南京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抗辩,因被告不予认可,且人保南京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赵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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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徐某某、合肥捷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核定为129496.36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7892.36元[医疗费项下7592.36元、伤残赔偿项下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项下3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为11604元,根据事故责任,由徐某某、捷安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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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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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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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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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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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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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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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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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刘某某、六安市智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华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致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其依法应当获得相应赔偿。原告华某某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某某主张医疗费62813.34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发票计算为62343.54元,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部分费用,因其未能提供其主张的非医保范围医疗项目费用的具体构成、数额及相应的可替代的基本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故对其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确认医疗费为62343.54元。华某某主张误工费32805元,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从事零售业及误工情况,根据2014年度江苏省零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36元计算其误工费为32802元。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根据事故责任及其伤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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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魏某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与驾驶非机动车的何杰斌、何江平和原告史某某相撞,事故造成何杰斌、何江平、史某某受伤,四车损坏,被告魏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杰斌、何江平及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因肇事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意见均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应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肇事双方均应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意见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因皖A×××××中型厢式货车系被告魏某某实际所有和支配,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参加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扣除原告的10%的医保外用药费用由被告魏某某予以赔偿外,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范围内先予承担原告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赔偿原告。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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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公司、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二次鉴定问题,因赵某某一审已提交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其赔偿的依据,该鉴定意见经质证为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一审法院已予采信。一审判决后,赵某某既未与其他当事人联系沟通,也未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单方擅自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名义另行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对其护理信赖程度、护理人数进行鉴定,鉴定程序违法,陈某、钱娟、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鉴定费2600元,由赵某某自己承担。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因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赵某某上诉主张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人数与护理期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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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操某某、神州买卖车(福建)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本案中,被告王小龙的驾驶证明确载明增驾A2,实习期至2017年6月12日,事发时被告王小龙处于增驾A2的实习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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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姚大明、崔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某、姚大明、崔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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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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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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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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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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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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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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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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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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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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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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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非医保用药费用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经审核,本院认定医疗费为37050.1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8元/天×25天=450元。本院经审核,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元/天×25天=450元;3、营养费,原告主张15元/天×60天=9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营养费认可12元/天×60天。经审核,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2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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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叶某、俞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现当事人均无证据可推翻交警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本院基于事故责任认定并综合事故当事人参与交通活动的方式、皖A×××××号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等因素考量后,确定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叶某某只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其另行主张权利,故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叶某某126517.21元。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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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顾松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及过错方依法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平安保险公司为皖16/32610变型拖拉机承保的交强险保险期间内,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任。超出部分,因顾松某、陈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且为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故由顾松某承担50%的责任,又因皖16/32610变型拖拉机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故该部分责任由渤海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一、各方一致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医疗费:医疗费188333.41元有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发票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余2291元外购药无医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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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于某某提供了户口簿、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证等证据证明其自2014年1月份之后居住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路翰林花园小区,此处属于城镇范围。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于某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从交强险中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于某某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并不影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而于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原审法院酌定于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5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偏高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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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本德、合肥市宏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强险条款在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承担给付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皖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被告王本德对被告保险公司主张20%的免赔率予以认可,故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本德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本德与被告宏业公司系挂靠关系,故被告宏业公司应对王本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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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阜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7]第1017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不负责任,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李某某系农业家庭人口,赔付标准应以农村标准计算,经查,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后入住城区东昇景苑小区,有物业公司证明及水电费收缴证明,因居住满一年,可按城镇标准计算经济损失,其三名子女均在城区中,小学入学就读。关于被告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不合理,本院予以调整。被告阜阳市恒聚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公司沈丘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被告刘某某系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且负本次事故全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赔偿数额在保险范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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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吴某、安徽省安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孙某某作为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交警部门认定行为人吴某和杨某分别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由此事故导致的损失,吴某和杨某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各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杨某驾驶的鲁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据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12万元,剩余36419.85元(不含鉴定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再在商业险内赔偿其中的30%即10926元。剩余36419.85元(不含鉴定费)中的70%即25493.90元,应由另一侵权人吴某负责赔偿。因被告吴某驾驶的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故被告吴某应承担份额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范围内赔偿。鉴定费1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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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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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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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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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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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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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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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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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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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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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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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苏州市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协议,可确认2012年2月10日起,原告在合肥万邦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从事高压焊工工作,原告因事故受伤,理应会有误工损失。该公司工资发放延迟2个月,即原告杨某受伤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于2012年6、7、8三个月发放,应发工资分别为9270元,9420元及8550元,现原告按照2012年4月份应扣税后实发工资8671元,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8791元,2012年6月份实发工资7995元计算得出平均工资为8485元/月主张误工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尊其自愿,结合误工期6个月,扣除2013年1月30日原告收到的1329元,本院认定原告误工费为49581元。综上,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为151120.79元。本院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钱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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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与张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本案属交通事故,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事故各方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确定张某承担事故民事责任的比例为100%。依据有关规定,医疗费应当扣除10%非医保用药按照民事责任由张某承担。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伤残鉴定系单方面委托,存在程序瑕疵意见,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主张,对被告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事故另涉两名伤者柳仙、李义伶,且本案中未涉及财产损失,故将被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一半赔偿限额及财产损失的全部赔偿限额予以预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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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汪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明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A27751号大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客车驶出道路翻下山崖,发生本案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故被告汪明某对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长运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汪明某在本事故发生时系私自出车,本院认为本事故发生时,汪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为此被告汪明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车主长运公司承担。鉴于赣A27751号大型普通客车已向人保财险东湖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人保财险东湖支公司应在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原告的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长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原告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所提交的有效票据,本院认定事故当天门诊费为2400.8元,住院费为71029元,出院后的检查费为119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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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x与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xx疏于观察,未能在确认安全的情况驾驶车辆,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李xx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姚xx作为担保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及被告李xx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69844.45元,应扣除住院伙食费370.50元;二、护理费,本院将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期限2个半月,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月90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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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通过路口信号灯灯色的基本事实无法查实,致责任无法认定,诉讼至今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过错致交通事故发生,故对原告的损害应由被告承担。由于事故机动车已由被告某安徽保险公司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首先应当由某安徽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赔付。对原告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被告冯某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的责任限额为60,000元,但自2008年2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总责任限额已调整为12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之后,应当适用调整后的责任限额。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诊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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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吴某某、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6年6月24日经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皖A自卸货车驾驶人杨军荣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保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事实清楚、���责准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皖A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王某某居住于保德县城尧坪社区,其主要生活来源及消费均发生于城镇,故原告王某某的赔偿费用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对原告王某某应支持的赔偿项目:医疗费5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11天×50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残疾赔偿金51656元(即25828元×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50000元×10%),误工费21764元(52960元÷365天×15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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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刘晶晶与被上诉人甘某某、杭州德某物流有限公司、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营养费及二次手术后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认定是否正确。甘某某住院医药费为114492.71元,且出院医嘱注明加强营养,结合本案实际情形,一审酌情认定10000元营养费并无不当。二次手术的住院时间及需一人护理均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依据,为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进行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人寿财险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非医保用药、诉讼费、鉴定费的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该约定为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并非刘晶晶上诉所称的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人寿财险深圳公司通过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甘某某的医疗费用经审核超出医保用药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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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赵某等与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骆某某驾驶被告蓝天货运公司所有的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吴林波驾驶的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会车。因骆某某未遵行右侧通行原则,采取措施不当,双方车辆发生刮擦。造成双方车辆轻微受损,王某、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骆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林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皖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合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鄂L×××××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人保通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寿财险合肥公司、人保通城公司应当在交强险120000元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合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对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保通城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定费是为了查明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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