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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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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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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盗窃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萨某某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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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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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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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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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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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艳萍)(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朱艳萍)(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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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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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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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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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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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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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洪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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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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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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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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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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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即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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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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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部分被盗赃物已发还相关人,已全部赔偿相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相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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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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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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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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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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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55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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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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