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至同年11月13日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独自一人驾驶一部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多次到位于翔安区新店镇大嶝桥头中交四航局工地内盗窃扣件、螺丝及钢筋等物。具体事实如下:
一、同年11月12日18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上述地点盗走两袋扣件、一袋螺丝(均无法鉴定价值)。
二、同年11月13日1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从上述地点盗走两袋扣件、一袋螺丝及两组螺旋钢筋(均无法鉴定价值)。
三、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再次从上述地点盗窃一根槽钢及三根废旧钢筋(均无法鉴定价值),欲离开现场时被人赃俱获,后被扭送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退回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时一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