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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笫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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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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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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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笫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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