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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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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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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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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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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阮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危险驾驶案)(阮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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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梁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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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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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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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曹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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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卢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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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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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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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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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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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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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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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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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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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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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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