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交通肇事案)_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梁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