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镇**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川Q99****小型普通客车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湖滨花苑小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天宁路左转弯时,与沿天宁路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梁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经认定,梁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高某某符合高龄条件下因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并发肺部感染、左心衰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梁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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