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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3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月早上,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浙F22****小型轿车沿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双溪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直行的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该电动三轮车侧翻,乘坐于该三轮车后车厢的被害人黄某某被摔倒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器官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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