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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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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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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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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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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麻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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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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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区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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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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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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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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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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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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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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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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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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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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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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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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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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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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